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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从“再来壹瓶”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蔡显维律师,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画押,便万事大吉没有后顾之忧了。可我们身边也存在很多签完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维权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下面为您解答。



  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了出现合同违约的事由时,应当承担违约。但是在实际中,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损失的,是否也要承担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一、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现实中,很多人签过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合同,可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


  2、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4、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发律师函等。




  二、合同中如何确定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国际市场,不利于对外交流与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在审理中,应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1、违约的构成及归则原则


  过错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过错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2、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不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三、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


  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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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来壹瓶”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李某于2011年5月4日在某商场购买一瓶;康师傅;牌绿茶,回家之后打开瓶盖,发现瓶盖上标有;再来壹瓶,兑奖日期2011年9月30日止;,第二天李某携带中奖瓶盖、购物小票前往商场兑奖,商场工作人员以商场无兑奖业务为由拒绝兑付。




  对于本案中,商场有无为李某兑奖的义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与李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商场没有为李某兑奖的法定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为李某兑奖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应当为李某兑奖。




  本案的焦点是商场有无义务为李某兑奖,该义务是什么性质的义务,为了更好地加以分析,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一、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立法上确立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从理论上看,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应属法定义务,无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履行,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通常认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但是,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完成善后事务所负的作为或不作为,依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惯例依然负有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等义务,这些义务属于履行后阶段的附随义务,该义务存在于义务履行完毕。履约后阶段的义务既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二、在本案中,李某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履行完毕,但李某随后的中奖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商场均有为消费者兑奖的义务,该义务双方之间虽然不未明确约定,但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开始,这种基于买卖合同派生出来的义务就已经存在。另外,商场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与商品的生产者、经销商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而消费者作为销售的最终环节,在与生产者、经销商的沟通方面较商场依旧处于弱势。


  三、综上所述,商场为李某兑奖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应为李某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