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

蔡显维
法律咨询热线

1398098022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违约
2019年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什么?四川成都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签署合同的时候,总会增加一条风险条款“违约金”以便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这是为了保障守约方的权利,体现合同的公平性。

  蔡显维律师,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http://www.cduhtlawyer.com/,现执业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办理常见公司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律师的工作作风,擅长合同法等民商事案件。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事准则。

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什么?

  1、约定损害赔偿

  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

  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

  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规)规定。

  法定损害赔偿方法一般是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况下运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定情况下,法律不仅规定了违约赔偿的条件、范围,也规定了赔偿的计算办法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的情况下,有些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限额,主要是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蔡显维律师 四川成都知名律师,承办合同法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