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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区别

 蔡显维律师,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们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与他人签订了合约之后,不能够随便的违反合约规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这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它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等形式。必须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由于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其次,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这种事实,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规定的前一句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后一句是对可得利益的表述,也是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最准确表述。因此,在合同中,既要赔偿直接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


  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解决的是能否构成的问题。


  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赔偿范围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后段规定;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即可预见性规则。此规则是最主要的限定赔偿范围的规则,适用此规则应注意几点:预见的主体必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非违约方一方或债权人。预见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确立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反合同时;。预见的内容,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只要预见到损害的类型就可以了;另外一种是除了损害的类型要预见到以外,损害的数额也要预见到。我国可以参照第一种做法,即只要求预见到损害的类型,对损害的具体数额不要求一定预见到。对适用可预见性的标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这个;应当预见到;实际上采用的是客观标准,也就是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该位置上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二、承担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违约。例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比如违约行为和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才不会惹上法律的争端。以上就是的回答,感谢您的阅读。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的区别有哪些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接下来由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的区别,希望对您有帮助。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显然,从立法角度已经对这两种救济方式进行区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在个案纠纷中,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更能够帮助守约方实现合目的且不用为主张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当然,某些情况下要求实际履行已经不能对守约方进行有效救济。


  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交付行为,在生产型企业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因违约方原因迟延交货的情形就很有可能导致生产经营的停顿,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但已经产生了经济损失。那么,在实际损失能够合理证明的情况下选择违约损害赔偿就可以有效地维护守约方利益,直接采用放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来弥补损失。


  2、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3、损害赔偿与采取补救措施


  在不适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同样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A以二次销售为目的向生产商B进行采购,如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就可以要求B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如果实际购买者C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并无且法修复,从而以无法实现使用目的为由要求A退货并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A显然因为B销售瑕疵产品的违约行为产生了违约损失,当然有权主张B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4、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有效的解除合同行为将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终止合同效力,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依本条规定,以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作为选择救济方式的时间节点。若已经履行,则即使违约方采取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法,当事人仍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因违约行为所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甚至可期待利益等等,虽都与违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实践操作中很难被全部认定为违约损失。如果当事人能够根据合同目的、性质等因素将违约损失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举证即可最大程度减少违约损失,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