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

蔡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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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阴阳合同有何风险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责任承担

 蔡显维律师,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签订阴阳合同有何风险

  核心内容:签订阴阳合同有何风险签订阴阳合同可以涉嫌逃税要承担法律,再次转让房产时,要承担更多的税赋,不能用房屋真实价格进行抵押,购房者还会面临支付房款而无法取得房产的风险,留下信用污点等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签订;阴阳合同;确实可以给当事人带来非正当利益,但这是一种违规行为,这种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主要风险包括:


  一是涉嫌逃税要承担法律,即税务机关一旦查实的话要追缴税款,而且要处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数额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处罚,我国《刑法》201条有规定,作为纳税人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是当买房人再次转让房产时,将面临卖出和买入价之间差额较大,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将要承担更多的税赋。


  三是如果买者用该房屋抵押,就得不到这个房屋真实价格的抵押,银行只会按你在房产局备案的那个合同来确定。


  四是当买卖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讼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由于签订阴阳合同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阳合同;肯定会被宣布无效,因而基于这份合同所进行的过户行为也会被撤销。这样,买方就面临着支付了房款而无法取得房产的风险。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责任承担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的法定义务体现在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一、关于保管合同定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关于保管人主要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


  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